Article 12

Amended

申请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客运管理机构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领取营运证件,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营运。

个人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其委托管理单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资格证书。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