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区县(自治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村镇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资金建设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和改造道路、园林绿化、供气、供水、排水、通信、生活垃圾分类和收运、公共厕所等基础设施和车站、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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