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证或者不具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质和资格等级进行雷电防护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三)变更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原审核机构同意的;

(四)拒绝接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抽检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期整改的;

(五)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拒不安装的;

(六)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七)未经雷击风险评估和风压评估,在建筑(构筑)物天面设置广告牌、标识牌塔、通信装置等设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