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申请报告;

(二)有关技术文件;

(三)承建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同一城市不得建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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