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Chapter 5 考试与考核Article 29Repealed有录用、任免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部门,应当将拟录用、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素质,作为录用、晋职的条件。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命领导职务,应当对拟任职人员进行执法实绩的考核或者法律知识的考试。对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执法实绩的考核或者法律知识的考试。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