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Article 2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Article 4法制宣传教育实行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一)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使广大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提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使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五)使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公民。
Chapter 2组织与管理
(一)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法律培训、考试;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Article 8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提出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乡镇、街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明确职责部门。
Article 10市、不设区的市、县、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验收标准,由省级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验收标准,由设区的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 Chapter 3社会责任
Article 12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Article 14教育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大专院校、中学、小学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
Article 15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Article 1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向私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必要的法律知识培训。 Article 18公安、劳动部门,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责和不同的对象,做好重点人口、流动人口和待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Article 2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向村民、居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Chapter 4保障与监督
Article 2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证国家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完成。 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予以保证。
Chapter 5考试与考核
Article 26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对其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考试和执法实绩的考核,作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负责制定规划。 Article 27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予执法职权前,应当经过法律考试。但已经取得法律大专以上的学历证书或者国家颁发、认可的法律资格证书者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考试,由执法人员的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会同本级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Article 29有录用、任免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部门,应当将拟录用、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素质,作为录用、晋职的条件。 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任命领导职务,应当对拟任职人员进行执法实绩的考核或者法律知识的考试。对拟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执法实绩的考核或者法律知识的考试。
Chapter 6奖励与处罚
Article 31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Article 32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未合格的部门、单位,由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和有关的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授予其当年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荣誉称号。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