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县以上民政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推广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