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

印制假冒商标标识、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名牌和包装物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上述物品及印制工具、设备,并处以印制物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

前款违法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