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生产、销售下列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全部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有关工具、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个体营业执照:
(一)假冒伪劣食品、饮料、酒、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危及人体健康的;
(二)假冒伪劣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三)假冒伪劣化肥、农药、兽药、种子、水泥、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