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国家法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送检的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结论应当在15日内作出。因检测技术条件限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检验结论的,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经检验不属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逾期未作出检验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