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林地资源清查,依据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有林场、农牧场、工矿企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予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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