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理发店、美容厅(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0个。

(二)有明显标志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