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公安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检疫、免疫、登记等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