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准予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办证机构发放登记机关统一制作的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将登记信息反馈给养犬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登记信息向本辖区居民公示;不予登记的,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养犬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