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城市建设监察人员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不得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三)不得滥施处罚和贪污、挪用、私分罚款;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六)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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