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下级政府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上级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判、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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