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各级司法机关对认定的错案,应当自认定之日起九十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九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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