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配套服务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建设,并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制定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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