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父母因外出务工、身体有重大疾病或者违法犯罪被羁押及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受委托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委托监护时,父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见,并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和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
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情况。
对没有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