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二)保障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三)培养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鼓励、支持其参加家庭劳动、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社会交往活动;

(四)与学校配合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和睡眠时间,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劳动和活动;

(五)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偷窃、吸毒、沉迷网络、打架斗殴及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不良行为;

(六)没有监护措施,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分户独居;

(七)不得对女性、残疾、非婚生、继养未成年子女歧视、虐待、遗弃,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不得利用未成年子女进行乞讨、诈骗等违法活动;

(八)不得教唆、诱骗、胁迫、纵容和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现其被教唆、诱骗、胁迫违法犯罪时,应当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不得为未成年人包办、买卖婚姻和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同居;

(十)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其财产。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