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管理不善,本单位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违法行为严重、服务质量低劣,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3000元至3万元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5天至15天。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