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举办、调整、撤销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培训班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班,不得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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