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科技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农科教结合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办好农业职业学校和乡镇农科教中心。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开展人才需求预测,办好所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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