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
(二)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三)未经批准,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擅自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义务教育的;
(五)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做工、经商或从事其它职业的;
(六)干预、妨碍义务教育的;
(七)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八)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九)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备的;
(十)其它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