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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