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由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

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义务教育事业应当经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