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督,并与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港口管理)、海事、海洋与渔业、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和健全三江河道管理协作、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信息及时反馈水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因查处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需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提供相关资料或专业意见的,协助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或者专业意见,不得推诿或者收取任何费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延长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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