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城市绿化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管理:

(一)市管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风景湖泊的绿化,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二)区管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风景湖泊和居住区的绿化,由所在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管理;

(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四)单位管界内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责任地段内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及绿化设施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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