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排水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排水的;
(二)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或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的;
(三)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排洪沟、河道、海岸的;
(四)在汛期不服从统一调度排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