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予以处罚:
(一)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阀门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加压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盗用城市供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并处补缴供水水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