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交通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经营车辆可予以扣押,并当场交付押扣决定书和清单;对扣押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市交通部门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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