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公交客运线路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公交客运线路经营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线路经营: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符合线路经营要求的运营资金、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并取得客运服务资格证书的驾驶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和配套设施;

(五)有合理、可行的线路运营方案;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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