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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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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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
市公安、工商、交通、文化以及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噪声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限期查处并答复举报人。
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日以前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国家规定的排污申报事项。
违反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事先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作业前公告附近居民。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年审手续,交通部门对已取得营运资格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审手续或取消营运资格。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海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擅自开办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造成危害的后果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停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违反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