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本市建立妇女特殊疾病定期普查制度。

女职工进行妇女特殊疾病检查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妇女特殊疾病普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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