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Chapter 4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Article 24In force本市建立妇女特殊疾病定期普查制度。女职工进行妇女特殊疾病检查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担;不属于单位职工的妇女的检查费用,由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部门制定。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妇女特殊疾病普查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