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监督管理合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二)指导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合同订立和监督合同履行;

(三)监制、制定和管理合同示范文本;

(四)监督管理合同格式条款;

(五)办理合同备案;

(六)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七)调解合同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管理合同,督促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调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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