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下列在城市建成区外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镇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镇;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镇;
(三)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
前款规定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单独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有困难的镇,可以与相邻镇、本镇辖区内单位或者邻近单位联合组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