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时,应当查验消防设施状况,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需要政府协调处理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四)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消防演练;
(五)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