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房地产开发建设应当遵守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有关土地、城市规划、建筑、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开发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及项目的性质、规模、规划设计条件、开发期限、配套公用设施和绿地、文物保护、动迁补偿安置等内容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