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资质等级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的;

(四)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六)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或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

(七)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八)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出租或转租房屋的;

(九)擅自改变住宅小区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使用性质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