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限届满自行失效。

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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