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粉煤灰排放单位排放的原状粉煤灰,自排放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全部利用;贮灰场的原有粉煤灰应当逐步利用。

拒不采取粉煤灰综合利用措施或者不配合粉煤灰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开展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的,不得扩建贮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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