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普查项目和次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开展对城镇和农村妇女妇科疾病和乳腺疾病的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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