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在本市献血的公民,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按照下列标准优惠用血: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公民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三)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十日后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公民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献血者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医疗临床用血产生的费用,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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