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献血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1, 2012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35 articles
(1999年5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0月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2年12月11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家庭、亲友和社会互助献血。
市和县(市)区献血办公室,负责献血管理的具体工作。
Chapter 2宣传与动员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并减免相关费用。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Chapter 3采血与供血
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Chapter 4用血
因急诊抢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再按照规定补办用血手续。
(一)公民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本人免费使用献血量五倍的血液,十年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二)公民累计献血超过一千毫升的,本人终身免费用血;
(三)自公民最近一次献血之日起十日内,配偶和直系亲属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十日后十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公民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献血者本人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外地医疗临床用血产生的费用,可以回本地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个人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
(二)宣传、动员和组织献血成绩显著的;
(三)研究、推广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四)对献血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献血工作作出其他显著成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