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保护区的群众经保护区管理机构和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培训,优先从事以下生产、劳务活动:

(一)保护区保护设施建设、森林资源管护、宜林地植树造林等有偿劳动;

(二)实验区林副产品采集、加工等生产活动;

(三)旅游观光区域内与参观、旅游相关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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