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建立健全资本运作、资产处置、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企业改制、人员分流、利益分配和其他重要经营活动决策、执行的监督管理制约机制;
(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要接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三)加强对人事、财务、物资供销、工程建设等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四)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岗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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