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好下列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健全与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业监管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

(三)建立与职务犯罪易发、多发行业以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预防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开展预防工作;

(四)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调查、咨询机制,研究分析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对策和措施;

(五)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法律咨询;

(六)收集、处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信息;

(七)建立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适应的信息查询系统,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服务;

(八)实行警示提醒、训诫督导和责令纠错等预防工作措施;

(九)依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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