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国家、集体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征(占)用草原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国家、集体和个人征(占)用草原的,应由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协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划草场面积,并按法定程序审批或报批;

(二)国家、集体和个人征(占)用草原的,应在批准划定的范围内进行;在作业完毕的同时,对凡能恢复利用的草原,征(占)用者应及时恢复草原植被;

(三)征(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保护草原上的水源、渠道、道路和桥梁等设施,如有毁坏,应限期修复或新建相应的设施;

(四)国家、集体和个人征用草原的,应在征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在占用前一次性支付草原补偿费,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牧民安置补助费、草原补偿费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和牧民安置补偿。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五)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应当向自治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使用按国家及省上有关规定执行。草原补偿费、牧民安置补助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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