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自治县推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合理划定基本草原范围,实行重点保护和建设。
自治县对退化、沙化、荒漠化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和其他草原,应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等措施,改善和提高草原的生态功能。
凡实行禁牧、草畜平衡的草原,应设立明显标志。
自治县对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实行禁牧、草畜平衡制度,建立建、管、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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