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或者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对禁烟管理不力的,由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